← 返回列表
法規 生效中
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301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📋
條款號
第 301 條
📂
分類
職業安全衛生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十二 章/第 一 節
🏛️
Authority
勞動部
🏷️
Version
1.0
生效日期: 2025-01-01 最後修訂: 2024-08-01
📋 條文摘要
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: 一、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...

📝 內容
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、M / S2),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二、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,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
查詢相關稅則

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?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