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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生效中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301 條
生效日期:
2025-01-01
最後修訂:
2024-08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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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摘要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: 一、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...
📝 內容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、M / S2),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二、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,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一、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、M / S2),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二、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,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