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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303-1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📋
條款號
第 303-1 條
📂
分類
職業安全衛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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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erarchy Path
第 十二 章/第 二 節
🏛️
Authority
勞動部
🏷️
Version
1.0
生效日期: 2025-01-01 最後修訂: 2024-08-01
📋 條文摘要

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,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。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,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...

📝 內容

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,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。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,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,不在此限:
一、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,並提供風扇、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之設備。
二、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、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效果之休息場所,並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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