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列表
法規
生效中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314 條
生效日期:
2025-01-01
最後修訂:
2024-08-01
📋
條文摘要
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,應保持其適當照明,遇有損壞,應即修復: 一、階梯、升降機及出入口。 二、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。 三、高壓電氣、配電盤處。...
📝 內容
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,應保持其適當照明,遇有損壞,應即修復:
一、階梯、升降機及出入口。
二、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。
三、高壓電氣、配電盤處。
四、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。
五、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。
六、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,連接作業場所。
七、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。
一、階梯、升降機及出入口。
二、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。
三、高壓電氣、配電盤處。
四、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。
五、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。
六、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,連接作業場所。
七、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