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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319 條
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|第 319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
第 十二 章/第 五 節|勞動部|v1.0

生效日期: 2025-01-01|最後修訂: 2024-08-01

內容

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,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,不在此限: 一、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,並予以明顯標示。 二、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,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,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。 三、男用廁所之小便器數目,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,最少不得低於三十人一個。 四、女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,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,最少不得低於二十人一個。 五、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。 六、大便器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。 七、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。 八、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,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。 九、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。 十、廁所及便器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,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。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。 十一、廁所及便器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,並每週消毒一次。 十二、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。 十三、僱有身心障礙者,應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設備,並予以適當標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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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293 條(第 293 條)
  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294 條(第 294 條)
  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第 295 條(第 295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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