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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中

菸酒稅法-第 4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菸酒稅法
📋
條款號
第 4 條
📂
分類
賦稅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一 章
🏛️
Authority
財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5-01-24
📦 進口相關
📋 條文摘要

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: 一、國內產製之菸酒,為產製廠商。 二、委託代製之菸酒,為受託之產製廠商。 三、國外進口之菸酒,為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。...

📝 內容

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:
一、國內產製之菸酒,為產製廠商。
二、委託代製之菸酒,為受託之產製廠商。
三、國外進口之菸酒,為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。
四、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,為拍定人。
五、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,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。
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菸酒,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,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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