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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酒稅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菸酒稅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賦稅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一 章
🏛️
Authority
財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5-01-24
📦 進口相關
📋 條文摘要

已納菸酒稅之菸酒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退還原納菸酒稅︰ 一、運銷國外者。 二、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。 三、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。 四、因故...

📝 內容

已納菸酒稅之菸酒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退還原納菸酒稅︰
一、運銷國外者。
二、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。
三、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。
四、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。
五、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,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,以致物體消滅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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