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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-第 21 條

📜
法律名稱
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21 條
📂
分類
警政
🏛️
Authority
內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13
📦 進口相關
📋 條文摘要

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前,應檢附刀械型錄、型號、數量及用途等資料,向戶籍所在地、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,並持向財政部關...

📝 內容

人民或團體申請進出口刀械前,應檢附刀械型錄、型號、數量及用途等資料,向戶籍所在地、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,並持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申請查驗通關;同意文件遺失或毀損時,應申請補發。
於國內購置刀械前,應檢附刀械型錄、型號、數量及用途等資料,向戶籍所在地、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。
前二項刀械於進口或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,應依前條規定,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申請查驗及核發許可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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