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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處?
🏛️
Authority
交通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03-03-28
📋 條文摘要

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: 一、港灣、土木、建築、機電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。 二、港灣、土木、...

📝 內容

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港灣、土木、建築、機電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。
二、港灣、土木、建築、機電工程設計、繪圖、估價、審查、發包、施工 及驗收事項。
三、港灣、土木、建築、機電工程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及消防、電力、給 排(污)水相關機電證照申領事項。
四、新建工程委外規劃、設計與監造事項。
五、港區範圍內陸上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。
六、港區水陸域各項測量工作申辦事項。
七、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。
八、工程圖檔建立與管理事項。
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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