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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-第 4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4 條
📂
分類
園區
🏛️
Authority
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8-12-06
📋 條文摘要

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,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、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,以三年為限,期滿前得申請延期,最長不得超過六年。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...

📝 內容

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,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、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,以三年為限,期滿前得申請延期,最長不得超過六年。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,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,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,得再延長三年,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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