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|第 6 條|標準檢驗|法規|生效中
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9-05-09
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,經審查不符者,得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應駁回其申請,並退還其證照費。 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,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。 前項許可證書應記載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種類、範圍、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;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不得逾越其許可證書登記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