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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標準檢驗
🏛️
Authority
經濟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9-05-09
📋 條文摘要

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,經審查不符者,得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應駁回其申請,並退還其證照費。 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,發給度量...

📝 內容

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,經審查不符者,得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應駁回其申請,並退還其證照費。
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,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。
前項許可證書應記載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種類、範圍、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;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不得逾越其許可證書登記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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