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|第 6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02-08
前條第一項、第八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十一條之申請有未提供證明文件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,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