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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4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4 條
📂
分類
疾病管制
🏛️
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3-12-29
📦 進口相關
📋 條文摘要

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、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。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...

📝 內容

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、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。
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期繳納徵收金者,應自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,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;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,移送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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