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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6 條

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|第 6 條|疾病管制|法規|生效中

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3-12-29

內容

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,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(以下簡稱申請書),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,向接種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(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)提出申請。 主管機關得通知請求權人限期提供健康檢查、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之病歷、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;請求權人屆期不提供者,依審議前已取得資料進行審議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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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