獸醫師(佐)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|第 4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0-11-23
處方藥品非經執業獸醫師(佐)處方,不得為買賣行為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: 一、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之批發、輸出及輸入。 二、家畜醫院或診所、學術研究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之購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