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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獸醫師(佐)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-第 5 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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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名稱
獸醫師(佐)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📂
分類
動植物防檢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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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農業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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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0-11-23
📋 條文摘要

獸醫師(佐)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: 一、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。 二、動物種類名稱、年齡、體重及數量。 三、診斷結果、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、...

📝 內容

獸醫師(佐)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。
二、動物種類名稱、年齡、體重及數量。
三、診斷結果、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、用法、用量及停藥期等注意事項。
四、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師(佐)之簽章。
前項處方箋計一式三聯,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(佐)保存,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,第三聯由飼主、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。
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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