獸醫師(佐)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|第 5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0-11-23
獸醫師(佐)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: 一、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。 二、動物種類名稱、年齡、體重及數量。 三、診斷結果、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、用法、用量及停藥期等注意事項。 四、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師(佐)之簽章。 前項處方箋計一式三聯,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(佐)保存,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,第三聯由飼主、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。 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