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|第 2 條|銀行|法規|生效中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27
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(以下稱人民幣),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,進出入臺灣地區。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,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,應自動向海關申報;超過部分,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,出境時准予攜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