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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-第 2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2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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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
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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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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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08-06-27
📋 條文摘要

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(以下稱人民幣),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,進出入臺灣地區。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,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...

📝 內容

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(以下稱人民幣),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,進出入臺灣地區。
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,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,應自動向海關申報;超過部分,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,出境時准予攜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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