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列表
法規 生效中

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醫事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一 章
🏛️
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2-07-18
📋 條文摘要

第三條第一項系統,醫療機構得委託大專校院、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、機構或團體(以下併稱受託機構)建置及管理之,並由醫療機構負本法及本辦法規定之責任。 前...

📝 內容

第三條第一項系統,醫療機構得委託大專校院、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、機構或團體(以下併稱受託機構)建置及管理之,並由醫療機構負本法及本辦法規定之責任。
前項醫療機構之委託,應訂定書面契約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訂定書面契約:
一、委託所屬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之其他附設醫院。
二、委託所屬學校之其他附設醫院。
三、委託所屬機關設立之其他醫院。
第一項受託機構,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,並有證明文件。

查詢相關稅則

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?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