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|第 4-2 條|社會保險|法規|生效中
衛生福利部|v1.0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09-23
未領有藥物許可證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,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: 一、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物。 二、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、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