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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生效中
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-第 4-2 條
生效日期:
2026-01-01
最後修訂:
2025-09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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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摘要
未領有藥物許可證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,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: 一、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物。 二、第...
📝 內容
未領有藥物許可證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,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:
一、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物。
二、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、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。
一、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物。
二、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、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