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|第 6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9-01-14
藥廠各部門負責人、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、經驗,並接受參與執行本準則之實務訓練。 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,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