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|第 5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05-07
追蹤檢疫期間,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。 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,應一併納入觀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