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列表
法規 生效中

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動植物防檢疫
🏛️
Authority
農業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0-05-07
📋 條文摘要

追蹤檢疫期間,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、管理人發生異動,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。 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...

📝 內容

追蹤檢疫期間,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、管理人發生異動,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。
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(市)者,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,並副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。

查詢相關稅則

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?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