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|第 5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6-10-12
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,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。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,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,應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,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,始得放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