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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-第 5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📂
分類
動植物防檢疫
🏛️
Authority
農業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06-10-12
📦 進口相關
📋 條文摘要

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,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。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,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...

📝 內容

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,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。
未依前項規定補正,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,應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,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,始得放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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