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|第 6 條|動植物防檢疫|法規|生效中
農業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6-10-12
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置簿冊,逐批記錄輸入自用原料之品名、輸入日期、使用數量、銷毀數量等資料,並保存二年供查核。 前項簿冊應製成報表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