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|第 4 條|大氣環境|法規|生效中
環境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9-10-30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,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。 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,不另收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