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|第 5 條|大氣環境|法規|生效中
環境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09-10-30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,應以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於二十日內繳費。 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,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