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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生效中
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-第 5 條
最後修訂:
2009-10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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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摘要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,應以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於二十日內繳費。 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,...
📝 內容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,應以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於二十日內繳費。
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,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退還。
營運或管理機關(構)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,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