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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人體試驗管理辦法-第 5 條

📜
法律名稱
人體試驗管理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📂
分類
醫事
🏛️
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6-04-14
📋 條文摘要

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,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: 一、配偶。 二、父母。 三、同居之成年子女。 四、...

📝 內容

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召募之成年或已結婚未成年之受試者,主持人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:
一、配偶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同居之成年子女。
四、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。
五、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。
六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。
前項關係人之同意,不得違反受試者曾表示之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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