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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中

金融機構合併法-第 5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金融機構合併法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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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
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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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5-12-09
📋 條文摘要

金融機構合併,應由擬合併之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,不得合併。 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,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...

📝 內容

金融機構合併,應由擬合併之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,不得合併。
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,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。
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,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證券商。
保險業之產物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合併,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產物保險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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