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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中

金融機構合併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金融機構合併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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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5-12-09
📋 條文摘要

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,應審酌下列因素: 一、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、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。 二、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。 三、存續機...

📝 內容

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,應審酌下列因素:
一、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、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。
二、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。
三、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。
四、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,包括促進金融安定、提升金融服務品質、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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