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|第 6 條|賦稅|法規|生效中
第 一 章|財政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1-05-27
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,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,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;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,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