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|第 4 條|消防|法規|生效中
內政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2-06-21
型式認可、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,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,得辦理補正試驗,並以一次為限。 型式認可、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,判定合格。 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級重新採樣,補正試驗數量應扣除第一次試驗數量中之預備品及不良品。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等級為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嚴格試驗者,經試驗不合格時,不得進行補正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