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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-第 5 條

📜
法律名稱
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📂
分類
消防
🏛️
Authority
內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2-06-21
📦 進口相關
📋 條文摘要

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、試驗項目及數量,辦理抽樣試驗。 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,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、普通試驗、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,試驗...

📝 內容

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、試驗項目及數量,辦理抽樣試驗。
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,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、普通試驗、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,試驗嚴寬等級之調整如附表。
第一項個別認可依國家標準(CNS) 九○四二隨機抽樣法及下列各款規定進行抽樣試驗。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,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量進口之普通試驗:
一、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應以普通試驗為之,依試驗結果,決定下一批試驗之等級。
二、有輕微變更者,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。
三、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。
(二)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,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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