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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消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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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內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2-06-21
📋 條文摘要

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實施免會同試驗: 一、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。 二、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。 三...

📝 內容

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實施免會同試驗:
一、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。
二、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。
三、取得國際標準組織(ISO) 九○○一認可登錄。
實施免會同試驗之品目,登錄機構應每半年派員會同實施抽樣試驗一次;抽樣試驗結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,該批次判定不合格,且次批次恢復為普通試驗。
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之品目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恢復為普通試驗:
一、廠內試驗紀錄不實。
二、未申請個別認可達六個月以上。
三、取得認可標示之產品不符本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,經登錄機構查證屬實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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