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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關?
🏛️
Authority
財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9-02-26
📋 條文摘要

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、航港、貿易簽審、檢驗及檢疫業務,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。 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,申辦前項業務者,限以政府憑...

📝 內容

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、航港、貿易簽審、檢驗及檢疫業務,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。
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,申辦前項業務者,限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政府憑證、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、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提出註冊申請。
第一項業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者,除得使用前項憑證提出註冊申請外,亦得以通關專屬憑證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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