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|第 5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9-09-26
完成系統性查核之輸出國(地)或依第七條免系統性查核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查核機關得要求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,以確認輸出國(地)之管理體系與我國具等效性: 一、輸出國(地)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或政府機關監督措施有重大變革。 二、輸出國(地)境內發生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。 三、輸出國(地)輸至我國或其他國家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,經輸入查驗有嚴重違規情形。 四、依第七條免系統性查核或三年以上未執行實地查核,經查核機關認定有必要審查或查核。 五、其他經認定輸出國(地)食品及其相關產品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