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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-第 6 條

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|第 6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19-09-26

內容

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,得要求輸出國(地)限期將改善報告送查核機關審查,必要時,進行實地查核複查改善情形。 實地查核之費用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由輸出國(地)負擔: 一、前項之複查。 二、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同意之決定,後續申請新增指定生產設施者之查核。 三、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為不同意之決定,重行申請。 前項各款以外之情形,必要時,查核機關亦得要求輸出國(地)負擔實地查核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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