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|第 8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勞動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2-22
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現場取樣,並攜回測試。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,不在此限: 一、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。 二、經現場比對或測試,有不相符情事。 三、其他認有疑義,須再測試釐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