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列表
法規
生效中
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-第 10 條
最後修訂:
2014-12-22
📋
條文摘要
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,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,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,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...
📝 內容
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,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,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,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。
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,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,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。
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,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,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