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|第 10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勞動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2-22
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,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,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,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。 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,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,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