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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國庫
🏛️
Authority
財政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14-12-29
📋 條文摘要

菸酒業者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後,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內,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,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中央主管...

📝 內容

菸酒業者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後,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內,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,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延,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,並以二次為限。
前項展延申請,未獲同意,逾本法第十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期限,仍未申請核發許可執照,或雖經同意,卻未於展延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,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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