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|第 2 條|國庫|法規|生效中
財政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2-30
劣菸、劣酒之回收銷毀作業,由各該菸酒製造、進口業者(以下簡稱責任廠商)為之,批發及零售業者應配合回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