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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生效中
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-第 6 條
最後修訂:
2014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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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摘要
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,分為二等級: 一、第一級: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。 二、第二級:指前款以外,其他對民...
📝 內容
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,分為二等級:
一、第一級: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。
二、第二級:指前款以外,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。
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,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。
一、第一級: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。
二、第二級:指前款以外,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。
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,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