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|第 6 條|國庫|法規|生效中
財政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2-30
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,分為二等級: 一、第一級: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。 二、第二級:指前款以外,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。 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,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