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|第 5 條|國庫|法規|生效中
財政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2-30
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,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、計畫研擬、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。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,於菸酒回收原因發生時,召集相關部門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