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|第 4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2-07-27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,應審酌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、利益風險及數量計算方式,為准駁之決定;核准時,得為附款。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前項准駁之決定,必要時得諮詢學者專家或召開專家審查會議,並得公開學者專家意見、會議相關資訊、會議紀錄或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。但對於藥商之營業秘密資料,應予保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