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|第 3 條|處務|法規|生效中
第 一 章|經濟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2-03-22
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,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。 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,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或經董事會通過。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,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,其委託會計處理之程序,準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