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|第 5 條|傳播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11-24
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,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、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完成後,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,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,始得使用。 前項測試時,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或檢驗圖,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、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,不得為其他使用。但既設電臺及轉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。 電臺之測試,不得妨礙其他電臺之播放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