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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8 條

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|第 8 條|傳播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|v1.0

最後修訂: 2020-11-24

內容

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,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,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。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,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。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、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,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

  •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6 條(第 6 條)
  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7 條(第 7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