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|第 8 條|傳播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0-11-24
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,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,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。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,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。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、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,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