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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-第 8 條

📜
法律名稱
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(109.11.24 訂定)
📋
條款號
第 8 條
📂
分類
傳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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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erarchy Path
第 二 章
🏛️
Authority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0-11-24
📋 條文摘要

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,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,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。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...

📝 內容

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,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,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。
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,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。
依前二項規定換發、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,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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