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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-第 6 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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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名稱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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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號
第 6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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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
食品藥物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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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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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1-02-02
📋 條文摘要

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;有展延必要者,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;每次展延期間,以三年為限;其申請及檢查程序,得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。...

📝 內容

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;有展延必要者,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;每次展延期間,以三年為限;其申請及檢查程序,得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。
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,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,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,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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