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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-第 6 條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|第 6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2-02

內容

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;有展延必要者,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;每次展延期間,以三年為限;其申請及檢查程序,得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。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,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,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,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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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