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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-第 5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📂
分類
食品藥物管理
🏛️
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1-04-29
📋 條文摘要

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申請或推薦案件,得組成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。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相關學者...

📝 內容

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申請或推薦案件,得組成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。
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相關學者專家與學術機構、科技或工業界、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聘(派)兼之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首長就委員之一指定之。
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審議會會議,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以機關(構)及業務代表身分擔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相關人員代理出席,並得參加討論及表決。
審議會委員之迴避事項,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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