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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勞動保險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二 章/第 二 節
🏛️
Authority
勞動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5-05-29
📋 條文摘要

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執業證照、依法已辦理登記、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如下: 一、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,且依法...

📝 內容

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執業證照、依法已辦理登記、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如下:
一、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,且依法取得執業資格或開業執照,為執行業務僱用勞工者。
二、依法成立之法人。
三、依法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商業、工廠、礦場、鹽場、農場、畜牧場、林場、茶場、漁業、公用事業、交通事業、新聞事業、文化事業、公益事業、合作事業登記,或其他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廠場或事業單位。
四、依法立案、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、短期補習班、訓練機構、宗教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。
五、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。
六、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。
七、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、候選人及當選人,為選務或公職人員職務僱用勞工者。
八、依中央或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計畫,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務之村(里)辦公處。
九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,或經稅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。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,核發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許可之雇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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