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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中

電業法-第 6 條

📜
法律名稱
電業法
📋
條款號
第 6 條
📂
分類
能源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一 章
🏛️
Authority
經濟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6-01-05
📋 條文摘要

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,不得交叉補貼。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,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,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...

📝 內容

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,不得交叉補貼。
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,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,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。
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、會計處理之方法、程序與原則、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,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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