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建設條例|第 6 條|通用|法|生效中
國家發展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08-07
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經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。 前項實施方案,縣(市)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,或配合縣(市)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,進行必要之修正;其修正程序,依前項程序辦理。